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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02:56 /游戏异界 / 编辑: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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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令书制作研究(出版书)

小说朝代: 近代

核心角色:令书,秦简,盟书,卷三,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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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令书制作研究(出版书)》精彩章节

②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九,中华书局,1959,第409页。

③ (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一《职官三》,王文锦等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558页。

④(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三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120页。

⑤ 佚名撰《全像古今烈女志传》卷四《辩通传》,三台馆刊行,万历辛卯本,影印本,第15页。

⑥ (汉)赵晔撰《吴越秋》卷三《王僚使公子光传》,(元)徐天祜音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第19~20页。

⑦ 另外这也不符效率原则,因为如果每一个涉及金属铸造工作的部门都设置自己的专有设备及人员,姑且不论其是否有这样的人与物,单从实际应用上讲,就必然会造成官府财政的沉重负担和资源置上的巨大费。而且官府每个部门对铸造工作的需量是不同的,所以需要大量使用还好,但如果一年甚至几年都不使用一次,那么平时设备的维修耗度、人员俸禄开销等将成为不必要的费。

钟鼎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斧斤之齐;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参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大刃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①,可见知识之专门。又《史记•张丞相列传》云“若百工,天下作程品”②,《史记集解》引如淳语“百工为器物皆有尺寸斤两,皆使得宜,此之谓顺”③,可见器物之作,当由工所为。这也说明如果制造金属器物就该用“工”。

主管“工”的官员在尧舜时期被称为工、共工、工师,如《史记•五帝本纪》载:“舜曰:‘谁能驯予工?'皆曰垂可。于是以垂为共工”④,《史记集解》引马融语云(共工)“谓主百工之官也”⑤、“为司空,共理百工之事”⑥,又“垂主工师”⑦,《史记正义》云“工师、若今大匠卿也”⑧。到了秋战国时期其有时被称为“工正”或“工尹”、如《左传•文公十年》载”王使(子西)为工尹”⑨、《宣公四年》载:“蒍贾为工正”⑩等,但职能化并不大,即《史记集解》引贾逵云工正“掌百工”⑪。另《鄂君启车节》铭文云:“王 (处)于 郢之游宫,大 (工)尹脽台(以)王命,命集尹 (悼) ( ), (织) 尹逆, (织) (令) , (为) (鄂)君启之 (府) (就) (铸)金节。”⑫ 大意就是说大 (工)尹脽台奉王之命,命令其三个属官即集尹 (悼) ( )、 (织)尹逆、 (织) (令) 等去负责鄂君之节的惧剔铸造工作,这直接证明了工尹、工师及其属官要参与金属符节的制作。

掌管与授予符节部门的官在其职权范围内是发令者,其属下之史、工则负责处理书写文字或制作载等辅助工作。但如果面对等级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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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四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915 页。

②(汉)司马迁:《史记》卷九六,中华书局,1959,第2681页。

③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九六,中华书局,1959,第2681页。

④(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中华书局,1959,第39 页。

⑤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中华书局,1959,第41页。

⑥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中华书局,1959,第41页。

⑦(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中华书局,1959,第43 页。

⑧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中华书局,1959,第43 页。

⑨(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十九上,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48 页。

⑩(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二一,中华书局,1980 年影印本,第1869 页。

⑪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卷三二,中华书局,1959,第1488页。

⑫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2页。

发令者,这些部门的官也只是辅佐的书写或制作人员。如《王命虎符》“王命,命 (传)赁(任)”①、《王命龙节》“王命,命 (传)赁(任),一 (檐、担)饲之”②、《鄂君启舟节》 “大(工)尹脽台(以)王命…… (铸)金节”③ 等中之”王命”,直接说明其铭文命令的发令者为君王,而其惧剔制作者显然只能处于辅助地位。

小 结

一般而言,战国令书的制作者是比较固定的,但在特殊情景下,起草和书写令书的人员会有较大化,有时候可以由史官或文吏之外的其他人员负责。这种更情况是惧剔的而非制度的。这时的令书起草或书写人员与令书之间,仅存在权限关系,不存在书写职能上的必然联系。

第一,专业人士制作。某些令书涉及的事务过于专业,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才能制作。虽然这些人员很可能在一开始并不有制作该令书的权限与职能,但经过统治者授权之,他们可以行某些令书的制作。以法令的制定为例。制定法令的人员必然需要备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保证其制定的法律既符统治阶级的利益,又有实际,从而维护统治的稳定。因此,这种由“法令专家”来负责制定法律的现象自西周至战国一直存在。西周时期的《吕刑》即“是姜姓吕国君主奉命制作的有关刑法的文告”④。秋时期则有晋悼公命令“使士渥浊为大傅,使修范武子之法;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⑤、 “郑人铸刑书”⑥ 等现象。战国时期这一现象更加普遍,出现了大量由“法令专家”主导的法事件,如李悝在魏国法,商鞅在秦国法,吴起在楚国法,左徒屈原为楚国书写《宪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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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2页。

②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35 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9页。

④ 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 20页。

⑤(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二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23页。

⑥ (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四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43页。按,其下注疏曰,杜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孔疏:“二十九年传云:‘晋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彼是铸之于鼎,知此亦是鼎也。”

这些法律制作人员,之所以被授予制作律令的任务与其官职的职能并无直接关联,如商鞅“为左庶,卒定法之令”①,董说《七国考》大庶条引刘昭语曰:“自左庶以上至大庶,即将军也。所将庶人更卒,故以为大庶,即大将军也。左右庶,即左右偏裨也。”② 也就是说在起草法令时商鞅实际是军职人员,并不有编修法律的职责,但秦孝公认为其有此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命令其编修。再如吴起,因为楚悼王认为其有治理国家的专门才华,故使用他为相,即“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③,继而才让他修订楚法。

第二,多人参与制作。在现实环境中,某些令书的措辞、用语、表意等是否得当对于统治者而言可能有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多人参与及多方的考虑,反复斟酌,才能完成。这种令书书写情况涉及的人员份就会非常复杂。秋时期郑国书写某些告书辞令的时候即存在这种现象。《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云:“子产之从政也,择能而使之;冯简子能断大事;子大叔美秀而文;公孙挥能知四国之为,而辨于其大夫之族姓、班位、贵贱、能否,而又善为辞令;裨湛能谋,谋于则获,谋于邑则否。郑国将有诸侯之事,子产乃问四国之为于子羽,且使多为辞令;与裨谌乘以适,使谋可否;而告冯简子使断之。事成,乃授子大叔使行之,以应对宾客,是以鲜有败事。”④ 即是说子产从政善于据人的不同才能来安排工作,遇到某些诸侯之间辞令往,“子产先裨湛创意起草,给世叔审查,再行人子羽修改,末了儿他再加洁岸”⑤,然让子大叔去施行,所以很少失败。一件告书辞令之所以要经过这么复杂的制作过程,主要是因为郑国当时比较弱小,介于诸方蚀砾扰之中,拥有一个良好的外环境对其而言极为重要。而良好外环境之有无,除了与本国实强弱有本关系之外,辞令得当与否也有重大影响。在这些告书辞令中,可能会涉及很多对郑国影响重大的政治许诺,写在文书之上则即为令书,子产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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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八,中华书局,1959,第2229页。

②(明)董说:《七国考》卷一,中华书局,1956,第 14 页。

③(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五,中华书局,1959,第2168 页。

④(清)阮元校刻《秋左传正义》卷四〇,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 2015页。

⑤《朱自清:国学精典入门》,杨佩昌整理,中国画报出版社,2010,第64页。

维护郑国利益,不得不慎重其辞,反复斟酌,并询问多方意见。战国时期这种复杂的令书制作情况仍然存在,如《吕氏秋•审应览》云:“惠子为魏惠王为法,为法已成,以示诸民人,民人皆善之。献之惠王,惠王善之,以示翟翦。”①即是说惠施在替魏惠王起草完法律之,并未直接献给君王,而是先让百姓提意见,百姓都认为好之,才献给魏惠王,魏惠王虽然也认为该律法书写得很好,但也没有立即施行,而是再次询问翟剪的意见。律法书的制作之所以要经过惠施、民人、魏惠王、翟翦的多方参与,是因为其关系到魏国统治秩序的稳定。

第三,秘密制作。某些令书涉及内容过于机密,不宜过多人知,所以命令信息的发布者往往自己来完成其制作任务。由于战国时期各国间政治与军事斗争的化,机密文书的制作活东纯得更为普遍。如反映某些战国史实的《六韬》中提到的应用于军事信息沟通的符、书,其设计目的在于减少秘密外泄,使敌人难以了解己方的军事信息。这一方面需要对符、书的制作形式行特殊处理,符要分成八种规格形式,即《六韬•龙韬•符》所载:“有大胜克敌之符,一尺;破军杀将之符,九寸;降城得邑之符,八寸;却敌报远之符,七寸;警众坚守之符,六寸;请粮益兵之符,五寸;败军亡将之符,四寸;失利亡士之符,三寸”2,书则要分成三份发出,在一起才能知文书的意思,即《六韬•龙韬•书》所载:“书皆一而再离,三发而一知”③;另一方面,要减少制作及传达过程中接触的人员,从而达到“主将秘闻,所以通言语,不泄中外相知之术。敌虽圣智,莫之能识”④的目的。因此在文书起草与书写过程中会涉及一些不同于常规书写者的专门人员。

第四,发令者自制作。出自一些特殊意愿,某些统治者会自制作令书。如《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之《周武王有疾周公所自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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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许维遹撰《吕氏秋集释》卷十八《审应览》,梁运华整理,中华书局,2009,第493页。

②《六韬》卷三《龙韬》,载《中国兵书集成》编委会编《武经七书直解》(第10~11册),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90,第 1224~1225页。

③)《六韬》卷三《龙韬》,载《中国兵书集成》编委会编《武经七书直解》(第10~11册),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90,第1228页。

④《六韬》卷三《龙韬》,载《中国兵书集成》编委会编《武经七书直解》(第10~11册),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90,第1225页。

王之志(金滕)》①、《尚书》之《金滕》② 等文献即记载有周公自制作祝告文书一事。周武王在克商第二年得了疾病且一直没有痊愈,于是周公自书写祝告之辞向先王祷告。由于其中涉及愿意以替代武王,即“以旦代某之”③的内容,不愿让他人知,故周公自起草与书写该文。另《资治通鉴•周纪一》载赵简子曾自书写训诫命令给两个儿子,三年之询问他们的诵习与保存情况,并以此来选定其继承者,即“赵简子之子,曰伯鲁,曰无恤。将置,不知所立,乃书训诫之辞于二简,以授二子曰:‘谨识之’三年而问之,伯鲁不能举其辞其简,已失之矣。问无恤,诵其辞甚习其简,出诸袖中而奏之。于是简子以无恤为贤,立以为”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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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会斌 类型:游戏异界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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