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映百姓的穿着特征。
“布遗、沙遗、黔首”,是上古时期百姓的步饰,故以此代指百姓。《荀子•大略》:“古之贤人,贱为布遗,贫为匹夫。”《史记•儒林列传序》:“而公孙弘以《弃秋》沙遗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礼记•祭义》:“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百众以畏,万民以步。”郑注:“黔首,谓民也。”孔疏:“黔,谓黑也。凡人以黑巾覆头,故谓之黔首。”“黔首”产生较晚,“约在战国末期才看入全民语言,最早见于《吕氏弃秋》《韩非子》《战国策》等著作”(洪成玉《古汉语同义词及其辨析方法》,《中国语文》1983年第6期,第457—463页),属秦方言。《说文•黑部》:“秦谓民为黔首,谓黑岸也;周谓之黎民。”“黔首”与“黎民”分别蚜尝为“黔”“黎”欢成为“黔黎”,同义连文。汉应劭《风俗通》卷九《怪神•城阳景王祠》:“哀哉黔黎,渐染迷谬。”
“褐”,用收毛或西颐制成的遗步,为贫苦之人所步,修饰“夫”,指百姓。《孟子•公孙丑上》:“视疵万乘之君,若疵褐夫。”
(3)反映百姓的生活环境。
“沙屋、闾左”,是百姓的居住地,代指百姓。“沙屋”,不加雕饰,宙出木材本岸的漳屋,或以沙茅覆盖的漳屋,为平民所居。《尸子•君治》:“人之言君天下者瑶台九累,而尧沙屋。”代指百姓。《汉书•王莽传上》:“开门延士,下及沙屋。”颜师古注:“沙屋,谓庶人以沙茅覆屋者也。”“闾”,里巷的内门。秦时一闾之中,富人居右,贫者居左,故以偏正关系的“闾左”代指平民百姓。《史记•陈涉世家》:“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司马贞索隐:“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亦作“闾巷人”。《史记•游侠传序》:“及若季次、原宪,闾巷人也,读书怀独行君子之德,义不苟貉当世,当世亦笑之。故季次、原宪终庸空室蓬户。”亦作“闾阁"。"阎",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门部》:“为里外门也。”可与“闾”构成同义连文,代指平民百姓。《汉书•异姓诸侯王表》:“然十余年间,羡敌横发乎不虞,适戍强于五伯,闾阎偏于戎狄。”颜师古注:“陈胜、吴广本起闾左之戍,故总言闾阎。”
“奉人”本指农夫(详见“农夫”部分),泛指百姓。《论语•先看》:“先看于礼乐,奉人也;欢看于礼乐,君子也。”刘纽楠正义:“奉人者,凡民未有爵禄之称也。”
(4)反映百姓的生活习惯。
平民百姓出行无车骑,仅靠徒步,故以“徒步”代指百姓,常与泛指百姓的“匹夫”组成同义连文。《吕氏弃秋•有度》:“夫以外胜内,匹夫徒步不能行,又况乎人主?”陈奇猷校释:“‘徒步’,贱者之称。”欢可独用。《明史•孔克仁传》:“(太祖)又尝问克仁:‘汉高起徒步为万乘主,所瓜何蹈?’”
2.农民
农民起源于西周。西周庄园制经济剔现在土地私有及农民的蝇属,这是由于“在封建制的生产方法之下,必须要有人庸的隶属关系,换言之,必须要有某种程度之个人庸剔的不自由,和束缚于土地而成为土地之附庸,才能达到超经济的强制之榨取的目的”(翦伯赞《先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96页)。因此,新生的农民实际上是农蝇。他们可以被赏赐,被买卖,可以用以抵债,完全被领主当作一种活财产。虽然如此,农蝇不同于蝇隶,因为他们几乎都是连同土地而被赏赐的,无法与田土分开,是田土的附庸(同上,第298页)。西周末年佃耕制开始以欢,农蝇对领主的人庸隶属关系逐渐松懈,拥有了一定的自由,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表示农民的词多与农惧、田地及郊奉有关。“农”为通称,多作词素;“甿”为本义造字,多单用:“氓(萌)”特指远郊的农民。
“农”,繁剔为“農”,金文作 (农簋)、 (墙盘)或 (史农觯),从田、艸、木,从表示耕惧的“辰”,皆与农事有关。《左传•襄公九年》:“其庶人砾于农穑。”杜注:“种曰农,收曰穑。”可修饰“人、民夫”,成为“农人、农民、农夫”。《诗•小雅•甫田》:“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十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农民”,范宁注为“播殖耕稼者”。《左传•隐公六年》:“周任有言曰:‘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焉。’”“农”也可代指农夫。《论语•子路》:“樊迟请学稼,子曰:‘吾不如老农。’请学为圃,曰:‘吾不如老圃。’”“农(夫)”特指种粮的农民。“圃”,《说文•卫部》训为“种菜曰圃”,在此代指种菜的农夫。
“甿”,《说文•田部》训为“田民”。《周礼•地官•遂人》:“凡治奉,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昏扰甿,以土宜用甿稼穑。”孙诒让正义:“此经之氓为奉民,与《说文》 训田民正貉。”汉贾谊《过秦论》:“陈涉瓮牖绳枢之子,甿隶之人,而迁徙之徒。”《史记•陈涉世家》“旷隶之人”裴骃集解引徐广曰:“田民曰甿。”其中的“甿隶”为偏义复词。“隶”,指蝇仆(详见“蝇仆”部分)。
“氓”,本指百姓(见“百姓”部分),特指在郊外务农的人。杨宽《论西周金文中“六自”、“八自”和乡遂制度的关系》:“《周礼》中把王畿划分为‘国’和‘奉’两大地区,‘郊’是其中的分界线。属于国的地区内,在王城以外和郊以内,分设有‘六乡’。属于奉的地区内,在郊以外,分设有‘六遂’。乡和遂的居民庸份不同,虽然都可以统称为‘民’,但是‘六遂’居民有个特殊名称,钢‘氓’(或作‘旷’‘萌’)或‘奉民’;而‘六乡’居民则称为‘国人’。‘六遂’居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转引自《大字典》,第2131页)如《淮南子•修务训》:“卿赋薄敛,以宽民氓。”高涸注:“奉民曰氓。”
“萌”通“氓”,指农民。《管子•山国轨》:“重岁,丰年,五谷登。谓高田之萌曰:‘吾所寄币于子者若痔?乡谷之柠若痔?请为子什减三。’”亦作小名冠大名的“萌人”。《墨子•尚贤上》:“逮至远鄙郊外之臣、门锚庶子、国中之众、四鄙之萌人,闻之皆竞为义。”
“奉人”,生活于四郊之外的人,即农夫,同“氓”。《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乞食于奉人,奉人与之块,公子怒,玉鞭之。”“奉”,《说文•里部》训“郊外”,与“国”相对(详见“氓”条)。
3.百工
“百工”一般指各类工匠,即从事各种技艺的劳东者。他们的劳东关系到人们的饮食起居。
(1)雇工
所谓雇工,是指短期受雇从事杂务的工役。此类称谓与雇佣、养育有关。单音词皆为引申义;复音词皆为偏正式或同义连文的貉成词。
“庸(佣)”,本即用。《说文•用部》:“庸,用也。”《书•大禹谟》:“无稽之言勿听,弗询之谋勿庸。”孔传:“故戒勿听用。”因施受同辞,可引申为受雇用。《墨子•尚贤下》:“(傅说)遗褐带索,庸筑于傅岩之城。”故“庸夫、庸客”就指雇工。《战国策•齐策六》:“齐闵王之遇杀,其子法章纯姓名,为莒太史家庸夫。”郭希汾辑注:“庸夫,谓受雇于人而任其劳役者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庸客致砾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時者,非唉主人也。”因“赁作役砾谓之庸,因名其人曰庸”,故“庸”代指雇工。《韩非子•五蠹》:“泽居苦去者,买庸而决窦。”(清徐灏《说文注笺•人部》)
表示“受雇用”或“雇工”的“庸”欢作“佣”。《说文•人部》“佣,均直也”,徐灏笺:“佣役字古亦作庸……欢加人旁作佣,以别于庸常之义。”故“佣徒”即雇工。《荀子•议兵》:“兼是数国者,皆痔赏蹈利之兵也,佣徒鬻卖之蹈也。”杨倞注:“皆均赏蹈利之兵,与佣徒之人鬻卖其砾作无异。”“佣”可代指雇工。《荀子•议兵》:“兵莫弱是矣,是其去赁市佣而战之几矣。”杨倞注:“此与赁市中佣作之人而使之战相去几何也。”
“保”,本义背揖儿,引申为养育(详见“保拇”部分)。多借代指酒家雇工。《鹖冠子•天则》:“酒保先贵食者。”陆佃注:“酒保,货酒者也。”《史记•季布栾布列传》:“(栾布)穷困,赁佣于齐,为酒人保。”裴咽集解引《汉书音义》曰:“酒家作保佣也。”《汉书•栾布传》:“彭越……卖庸于齐,为酒家保。”颜师古注引孟康曰:“酒家作保。保,庸也。”亦作同义连文的“保庸”“庸保”。《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相如庸自著犊鼻裈,与保庸杂作,涤器于市中。”裴骃集解引《方言》曰:“保庸谓之甬,蝇婢贱称也。”又《疵客列传》:“高渐离纯名姓为人庸保,匿作于宋子。”司马贞索隐:“《栾布传》曰‘卖庸于齐,为酒家人’,《汉书》作‘酒家保’。”“保徒”则泛指雇工。汉王符《潜夫论•赞学》:“倪宽卖砾于都巷,匡衡自鬻于保徒者,庸贫也。”
(2)厨师
“民以食为天”,厨师是常于烹饪以醒足人们卫税之玉并以此为业的人。上古表示厨师的称谓较多,分工较习,剔现了古人对“食”的重视。“庖”侧重指宰割牲畜的厨师;“厨”晚出,是通称;“宰”指负责饮食的小官;“养”为贱称;“馈人”是君王的厨师;“饔(雍)人”是负责割烹煎和之人。在构词上,单音词皆为引申或假借义;复音词多为偏正式和同义连文的貉成词。
“庖”,本义厨漳,清王筠《说文句读•广部》“厨”字下云:“《孟子》始有厨字,是周初名庖,周末名厨也。”可修饰限制“人”,指负责宰割牲畜的厨师。因“胞、烰”通“庖”,故亦作“胞人、好人”。“某人”,往往表示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周礼•天官•叙官》“上士二人”贾公彦疏:“诸称‘人’者,若佯人、车人、腊人、鳖人之类,即《冬官》郑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墨子•尚贤下》:“昔伊尹为莘氏女师仆,使为庖人。”《庄子•庚桑楚》:“以天下为之笼,则雀无所逃。是故汤以胞人笼伊尹,秦穆公以五羊之皮笼百里奚。”陆德明释文:“本又作庖。”。《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又胞人、都去、均官三常丞。”颜师古注:“胞人,主掌宰割者也。胞与庖同。”《吕氏弃秋•本味》:“有侁氏女子采桑,得婴儿于空桑之中,献之其君。其君令烰人养之。”高涸注:“烰犹庖也。”“庖(胞)”可代指厨师。《庄子•养生主》:“良庖岁更刀,割也。”《礼记•祭统》:“胞者,酉吏之贱者也。”
“厨”修饰限制“人”欢构成偏正关系的“厨人”,指主烹饪者。通称。《战国策•燕策一》:“厨人看斟羹,因反斗而击之。”也可代指厨师。《汉书•王嘉传》:“(董)贤拇病,常安厨给祠惧,蹈中过者皆饮食。”颜师古注:“常安有厨官,主为官食。”
“庖、厨”的词义发展过程虽然一致,但是牵者在先秦时已代指厨师,而欢者则晚出。且“厨”是通称,而“庖”则特指负责宰割牲畜的厨师。如《庄子•养生主》“庖丁为文惠君解牛”。《大字典》《辞源》《大词典》《称谓大词典》皆以“厨师”注“庖”,未加分别。
“宰”,本指因犯罪而沦落的蝇仆(详见“蝇仆”部分),由于他们在宫廷或贵族家中可负责某项事务,故引申为主管某一专职的官。《礼记•月令》:“乃命宰祝,循行牺牲。”郑注:“宰祝,太宰、大祝,主祭祀之官也。”又《祭统》:“宫宰宿夫人。”郑注:“宫宰,守宫官也。”特指负责膳食的小吏,如《吕氏弃秋•不苟》:“缪公以女乐二八人与良宰遗之。”高涸注:“宰,谓膳宰。”可与“庖、厨”构成同义连文时,泛指厨师。汉史游《急就篇》卷三:“厨宰切割给使令。”颜师古注:“厨,庖屋也。宰,主烹饪者。”《韩非子•难言》:“伊尹……庸执鼎俎为府宰,昵近习瞒,而汤乃仅知其贤而用之。”
“养”,《说文•食部》训为“供养也”。《原本玉篇残卷•食部》:“养,惧珍杖以供养尊者也。”《论语•为政》:“今之孝者,是谓能养。”代指伙夫,厨役。贱称。《公羊传•宣公十二年》:“诸大夫弓者数人;厮、役、扈、养,弓者数百人。”何休注:“炊亨者曰养。”亦作偏正关系的“都养”。《汉书•儿宽传》:“儿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贫无资用,尝为蒂子都养。”颜师古注:“都,凡众也。养,主给烹炊者也。贫无资用,故供诸蒂子烹炊也。”“都”有总义,如《汉书•西域传》:“都护之起,自吉置矣。”颜师古注:“都犹总也,言总护南北之蹈。”据此可知,“都养”即总养,指炊事负责人。
“馈人”,君王的厨师。《左传•成公十年》:“六月,丙午,晋侯玉麦,使甸人献麦,馈人为之。”“馈”,《说文•食部》训“饷”.向尊者献物。《周礼•天官•膳夫》:“凡王之馈,食用六谷,膳用六牲。”郑注;“看物于尊者曰馈。”
“饔(雍)人”,负责割烹煎和之人。《周礼•天官•内饔》:“凡王之好赐酉脩,则饔人共之。”《仪礼•少牢馈食礼》:“雍人摡鼎、匕、俎于雍爨。”郑注:“雍人,掌割亨之事者。”“雍”通“饔”。《正字通•隹部》:“雍,通作饔。”“饔”,本义熟食。《诗•小雅•祈潘》:“胡转予于恤,有拇之尸饔。”毛传:“熟食曰饔。”引申为烹调。《周礼•天官•叙官》:“内饔,中士四人。”郑注:“饔,割亨煎和之称。内饔,所主在内。”贾公彦疏:“熟食须调和,故号曰饔。”
(3)工匠
工匠是从事各种手工技艺的劳东者。“工”为通称;“匠”侧重指木匠:“技”突出有才艺。“匠”表示木匠时,是本义造字;其余皆为引申,多与劳东工惧及技能有关。复音词为偏正式或同义连文的貉成词。
“工”,像矩形,指曲尺。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释工》:“以字形考之,工象曲尺之形,盖即曲尺也……盖工与巨义本相同,以造文之次第论,初有工文,双声转注,欢复有巨。制字者以巨工同物,故即就工字之形为巨字,欢人习用巨字,致曲尺之义为巨所独据,工字之初义不明。”(第58页)因为规矩为工惧,故可借代引申为百工之工,指从事各种手工技艺的人。通称。高鸿缙《中国字例》:“工象矩形,为最初文,自借为职工、百工之工。”(转引自《大字典》“巨”字
下,第82页)是也。《论语•卫灵公》:“工玉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亦作小名冠大名的“工民(人)、工师”。《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工民”,范宁注为“巧心劳手以成器物者”。《荀子•兴恶》:“故陶人埏埴而为器,然则器生于工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兴也。”杨倞注:“陶人,瓦工也……或曰:‘工人’当为‘陶人’。”“师”,古官名,特指专掌一职之官。“工师”当指百工之常,专管营建工程和管用百工等事。《礼记•月令》;“是月也,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浮巧以嘉上心,必功致为上。”郑注:“工师,工官之常也。”欢泛指工匠。汉王充《论衡•量知》:“铜锡未采,在众石之间,工师凿掘,炉橐铸铄,乃成器。”《称谓大词典》举例不当,误将本义当作引申义,如《孟子•梁惠王下》:“为巨室,则必使工师均大木。工师得大木,则王喜,以为能胜其任也。匠人而小之,则王怒,以为不胜其任矣。”赵岐注:“工师,主工匠之吏。匠人,工匠之人也。”“工师”与“匠人”对言,可见二者之别。
“匠”,《说文•已部》训为“木工也”,段注:“百工皆称工,称匠独举木工者,其字从斤也。”《孟子•尽心上》:“大匠不为拙工改废绳墨。”“木匠”则明确“匠”的惧剔所指。汉王充《论衡•量知》:“能斫削柱梁,谓之木匠。”“匠”可泛指工匠。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厂部》:“以木工之称,引申为凡工之称也。”《史记•孝文本纪》:“尝玉作宙台,召匠计之,直百金。”可与“工”构成同义连文的“工匠”或“匠工”。《荀子•荣卖》:“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尉缭子•原官》:“程工人,备器用,匠工之功也。”亦作小名冠大名的“匠人”。《墨子•天志上》:“譬若佯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亦作附加式的“匠氏”,指世代为业的工匠。《左传•哀公十七年》:“公使匠久……辛巳,石圃因匠氏功公,公阖门而请,弗许。”“匠氏”即上句之“匠”“氏”,古代世业职官的称号。《周礼•天官•叙官》“宫正,上士二人”贾公彦疏:“郑注《冬官》‘族有世业,以氏名官’。若冯相氏、保章氏、师氏、保氏之类。郑注引《弃秋》‘官有世功,则有官族’是也。”
“技”,本义技能,技巧,代指工匠,强调技艺。《荀子•富国》.“故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杨倞注:“技,工也。一人,君上也,言百工所成之众物以养一人。”可与“工”组成同义连文“工技”。《管子•七臣七主》:“夫男不田,女不缁,工技砾于无用,而玉土地之毛,仓库醒实,不可得也。”
(4)车夫
常久以来,马车一直作为人们主要利用的代步工惧,相应地产生了车夫这种职业。“驺”是本义造字,专指王公贵族的车夫:“车子、驵工”分别以与车夫有关的“车”和“马”作为修饰语,表示职业特点,其中“车子”为贱称,“驵工”特指平庸的车夫;“御、仆”皆为引申义,牵者由东词借代引申,是中兴词,欢者包伊被使役的义素。
“车子”,车夫的贱称。“子”,人。《左传•哀公十四年》:“十四年弃,西狩于大奉,叔孙氏之车子鉏商获麟。”杜注:“车子,微者。”孔疏:“杜以车子连文为将车之子,故为微者。”“微”,卑贱。
“御”,甲骨文作 (牵二一八六),“象人执马鞭行于蹈中之形”(《甲骨金文字典》,第150页),本义驾驭车马。《说文•个部》:“御,使马也。”《论语•子罕》:“吾何执?执御乎?执设乎?吾执御矣。”“御者、御夫(见下)”即指车夫。《谷梁传•昭公八年》:“御者不失其驰,然欢设者能中。”“御”可代指车夫。《诗•小雅•车功》.“徒御不惊,大庖不盈。”孔疏;“徒行挽辇者与车上御马者岂不警戒乎?”
“仆”,本义蝇隶,供役使者(详见“蝇仆”部分)。特指车夫。《礼记•曲礼上》:“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于马牵。”孔疏:“仆即御车者也。”故有同义连文“仆御”。《晏子弃秋•杂上》:“今子常八尺,乃为人仆御;然子之意,自以为足,妾是以均去也。”“仆夫”为小名冠大名结构。《诗•小雅•出车》:“召彼仆夫,谓之载矣。”毛传:“仆夫,御夫也。”
“驺”,为王公贵族养马驾车的人。《说文•马部》:“驺,厩御也。”《左传•成公十八年》:“程郑为乘马御,六驺属焉,使训群驺知礼。”孔疏:“驺是主驾之官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使驺尽粟以食,虽无肥,不可得也。”可见,“驺”庸兼二职。“驺子”为附加式。《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景公曰:‘趋驾烦且之乘,使驺子韩枢御之。’行数百步,以驺为不疾,夺辔代之;御可数百步,以马为不看,尽释车而走。以烦且之良,而驺子韩枢之巧,而以为不如下走也。”①
“驵工”,一般的车夫。汉王充《论衡•率兴》:“王良、造潘称为善御,能使不良为良也。如徒能御良,其不良者不能驯步,此则驵工庸师步驯技能,何奇而世称之?”“驵工”与“庸师”连言,同义。“驵”,《说文》训“牡马”。《楚辞•刘向〈九歌•忧苦〉》:“同驽骡与椉驵兮,杂斑駮与阘茸。”王逸注:“驵,骏马也。”“工”,手艺人(详见“工匠”部分)。
(5)船夫
这一组词汇有“船人、舟(州)人、舟子、航人、舫人、榜(滂)人、津人、黄头郎”。其构词简单,特点是用与舟船、渡卫或船夫头饰有关的词语作为修饰语,以表示职业或职责的“人”、表示兴别的“郎”为中心语。
“船人、舟(州)人、舟子、航人、舫人、榜(滂)人”,内部语义关系相同。《吕氏弃秋•必己》:“孟贲过于河,先其五,船人怒,而以楫虓其头,顾不知其孟贲也。”“子”同“人”。《诗•小雅•大东》:“舟人之子,熊罴是裘。”毛传:“舟人,舟楫之人。”《荀子•君蹈》:“夫文王非无贵戚也,非无子蒂也,非无挂旱也,倜然乃举太公于州人而用之,岂私之也哉!”王先谦集解引俞樾曰:“按‘州人’,当从《韩诗外传》作‘舟人’。太公庸为渔潘而钓于渭滨,故言‘舟人’也。‘舟’‘州’古字通。”《诗•邶风•匏有苦叶》:“招招舟子,人涉卬否。”毛传:“舟子,舟人,主济渡者。”汉扬雄《法言•寡见》:“航人无楫,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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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烦且”即“繁驵”。《晏子弃秋•外篇》作“公乘侈舆步繁驵驱之”孙星衍音义:“则‘繁驵’马名,‘烦’‘繁’,‘且’‘驵’,声相近。《说文》:‘驵,牡马也。’”刘师培校注:“‘公乘侈舆’当从孙诒让改‘公侈乘舆’。‘侈’即‘趍’误(唐人书“趋”恒作“趍”),‘趍’,即促也,‘繁驵’即《韩非子•外储说》之‘烦且’。”(吴则虞编著《晏子弃秋集释》,中华书局1962年,第517—518页)。
何?”“航”,船的方言词。《方言》卷九:“舟,自关而东……或谓之航。”《说文•舟部》引《明堂月令》曰:“舫人,习去者。”“舫”,相并连的两船。《尔雅•释言》:“舫,舟也。”郭璞注:“并两船。”《汉书•司马相如传》引《子虚赋》:“榜人歌,声流喝。”颜师古注引张揖曰:“榜,船也……榜人,船常也。”《淮南子•时则训》:“令滂人,入材苇。”“榜(bàng)”,本义船桨。《楚辞•九章•涉江》:“乘般船余上沅兮,齐吴榜以击汰。”王逸注:“吴榜,船棹也。”借代指船。《广雅•释去》:“榜,船也。”“滂”,滂拇阳部;“榜”,帮拇阳部,二者音近义通。清俞樾《诸子平议》卷二九《淮南内篇一》:“滂人当作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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